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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博联助学基金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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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04:40: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博联助学基金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定名为“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博联助学基金”,简称“博联助学基金”。
第二条
博联助学基金是校友李乐民为了资助我校贫困学生安心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以弘扬海大学子敬校爱校的优良传统,促进博联助学基金的循环、滚动发展。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校友李乐民资助我校贫困学生的捐赠资金,均纳入此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该项资金包括:
1、
李乐民每年捐赠的资金;
2、
基金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3、
受资助学生毕业工作后的诚信返还。
第三章 基金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设立理事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三至四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五条
基金理事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章程;
2、推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3、任免秘书长;
4、听取和审查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5、增补理事、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
第六条
设立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基金的评审、发放工作。
第七条
设立基金专项帐户,对捐赠款项及合理的基金运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改变用途。
第八条
基金评审委员会定期书面报告基金的积累和使用情况,并在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资助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本基金面向我校当年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科新生,优先考虑贫、特困生以及民政部门优抚对象、孤儿等。
第十条
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具体金额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受助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为培养贫困学生的自强自立意识并使更多的同学得到帮助,受助学生应自领取本基金的免息助学借款之日起算,在六个公历年之内,无条件将所领取的免息助学借款足额归还给基金,为基金的发展壮大做出贡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基金使用以及管理办法.doc

基金申请流程.doc

申请表.doc

基金还款工作流程.doc

基金免息借款协议.doc

还款协议.doc

收据修改.doc

协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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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3 20:43: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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